关于做好摩托车交强险有关工作的公告|02|22
保监发〔2010〕18号
各保监局、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
摩托车交强险规范自推行以来,对准时妥善处置道路交通事故,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发挥了肯定用途。但最近,个别区域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摩托车有所增加,个别保险机构以摩托车交强险紧急亏损为由,以各种理由拒绝、拖延承保或强制搭售商业保险合同。为确保国家“摩托车下乡”政策与摩托车交强险规范的顺利推行,维护投保人利益,现就有关事情公告如下:
1、充分认识做好摩托车交强险工作的要紧意义
国家推行“摩托车下乡”政策是促进消费、拉动内需,应付国际金融危机的一项要紧决策,也是一项关键的惠农强农工程。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要提升认识,高度看重,充分认识摩托车交强险对保障“摩托车下乡”工作顺利推行,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要紧用途,加大摩托车交强险规范宣传,配合“摩托车下乡”,抓好摩托车交强险的各项工作,确保摩托车交强险规范顺利推行。
2、切实做好摩托车交强险承保服务工作
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根据《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切实实行《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中摩托车交强险基础费率,不能以各种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摩托车交强险,不能向投保人强制搭售商业保险合同或提出其它附加条件。各保险总公司不能在系统管控、核保政策、考核指标等方面,限制各分支机构承保交强险,不然我会将依法追究总公司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国家标准GB7258-《机动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对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的最高设计行车速度、外廓尺寸、核定乘坐人数等做了明确界定。各地保险机构一旦发现有不符合GB7258-《机动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技术需要的摩托车,要准时向当地保险监管部门报告。各保监局要加大与有关部门交流协调,可依据机动车辆的实质种类和用性质,重新确定交强险费率适用档次。
3、做好摩托车交强险业务公开
各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总公司、各地保险行业协会要通过网站等方法,向社会公示本公司或当地区经批准的营业性分支机构及其地址、联系方法、营业时间和投诉电话等。各保险公司需要保证各营业性分支机构系统畅通、保单充足,确保摩托车交强险准时承保。
4、加大摩托车交强险业务监管
各保监局要加强对辖区内各保险机构的监管力度。已经打造汽车保险信息平台或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可依据当地实质状况,需要摩托车用交强险保单,不再用定额保险单。有条件的区域,可需要保险机构对摩托车交强险业务也采取系统实时管理出单,取消手工出单。
各保监局要对辖区内各保险机构摩托车交强险承保状况加大巡视抽查,要高度看重信访线索,一旦发现以各种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摩托车、强制搭售商业保险或提出其他非法附加条件的,要准时查处、从严处置,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自1日起,如再发现有保险公司以任何理由限制摩托车等各类车型的交强险承保业务的,我会将依法在国内限制其交强险业务经营。
5、探索健全摩托车交强险费率
有条件的保监局可依据辖区内摩托车交强险经营状况,根据大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在广泛调查和征求建议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探索拟定合适当地状况的摩托车交强险区域费率因子。区域费率因子上下浮动标准暂不能高于摩托车交强险基础费率的30%。